一、國立臺灣大學電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本校研究生發揮潛能,並獎勵其研究成果,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校長獎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獎勵對象及資格:本院當學年申請學位考試之碩、博士應屆畢業生,
三、獎勵名額:以該學院前一學年碩、
四、獎勵方式:本獎每學年頒獎一次,
五、評選標準與程序:本獎獲獎者之評選標準及程序,由系所依可推薦人數推薦符合規定之優秀學生提出申請,並送所屬學群評選推
六、注意事項:
(一)本獲獎者應於獲獎當學年畢業,未完成畢業離校者,
(二)本獲獎者所提供之申請資料經查證有偽造、
七、申請本獎項時,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資料表
(二)歷年成績單(學校正式版)
(三)指導教授推薦函
(四)著作目錄
(五)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最佳論文獎、國際競賽獲獎、專利授權等
(六)畢業證書影臺或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影本
七、申請本獎項時,申請人應險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資料表
(二)歷年成績單
(三)指導教授推薦函
(四)著作目錄
(五)其他有時而於豆之資料,如:最佳有獎、國際競賽獲獎、專利授權等
(六)畢業證書影臺或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影本
申請人請於115/07/08~/08/25(二)中午12點前備妥相關資料電子檔mail至 anitaho@csie.ntu.edu.tw



